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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9民初3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努尔阿西姆·阿不力孜与罗志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努尔阿西姆·阿不力孜,罗志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3316号原告努尔阿西姆·阿不力孜,女,1973年7月1日出生,维吾尔族,无固定职业,现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瑞街889号18号楼1901室。被告罗志新,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碱沟中路414号宏大花苑小区28栋3层1单元3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努尔阿西姆·阿不力孜与被告罗志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努尔阿西姆·阿不力孜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罗志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努尔阿西姆·阿不力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努尔阿西姆·阿不力孜撤回对被告罗志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40元(原告努尔阿西姆·阿不力孜已预交),因原告撤诉及较少诉讼请求,向原告退还3815元;其余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85元,由原告努尔阿西姆·阿不力孜自愿负担。审判员 古丽加克热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玛 依 努 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