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民初3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原告文天亮与被告黄尚国、张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天亮,黄尚国,张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3695号原告:文天亮,男。被告:黄尚国,男。被告:张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天亮与被告黄尚国、张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文天亮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天亮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文天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文天亮承担。审判员 闫敬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