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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民初3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原告文天亮与被告黄尚国、张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天亮,黄尚国,张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3695号原告:文天亮,男。被告:黄尚国,男。被告:张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天亮与被告黄尚国、张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文天亮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天亮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文天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文天亮承担。审判员  闫敬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