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财保1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边帅、张转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边帅,张转运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1529号申请人边帅,男,汉族,1987年2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毛培锋,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军辉,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张转运,男,汉族,1970年8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申请人边帅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张转运银行存款103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转运银行存款一百零三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俊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景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