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812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贾清洋与程义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清洋,程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2执119号申请执行人:贾清洋,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被执行人:程义军,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清洋与被执行人程义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10日划拨被执行人程义军银行存款5129.95元,未发现被执行人程义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登奉审判员  侯 倩审判员  李兴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崇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