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6民初28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吴某某、郭某某等与邓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郭某某,邓某某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831号之一原告:吴某某,男,196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原告:郭某某,女,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邓某某,女,成年,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原告吴某某、郭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吴某某、郭某某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邓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郭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邓某某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郭某某撤回对被告邓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陈新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云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