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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4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朔州市晋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龙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朔州市晋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山西龙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4财保22号申请人朔州市晋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朔州市怀仁县迎宾路南新兴路西。法定代表人申新年,任董事长。被申请人山西龙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开发北路中段农行集资楼。法定代表人申乐忠,任董事长申请人朔州市晋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因被申请人山西龙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以来,累计借款本金利息共计27765764元。为防止被申请人隐藏或者转移财产导致无法执行的后果,申请人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价值27765764元的银行存款、股权或者冻结、查封、扣押相应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通过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102条和10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西龙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27765764元的银行存款、股权或者冻结、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朔州市晋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李建华二0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任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