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执7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其超、石利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其超,石利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2执7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其超,男,1980年1月9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现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石利君,女,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黄其超与石利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石利君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黄其超执行款61249元。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钧审 判 员 陈 煜代理审判员 崔志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袁世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