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郎吉贵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吉贵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刑初139号公诉机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郎吉贵,辽宁省沈阳市,沈阳市妇婴医院保安。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河检刑诉[2017]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郎吉贵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因证据有变化,于2017年8月11日决定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焦玉玲人民陪审员 朱洪亮人民陪审员 季丽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