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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6民初3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嵇智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嵇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6民初3489号原告:嵇智。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原告嵇智与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嵇智经本院通知,逾期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嵇智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云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金倩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