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12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刘志与段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段策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2560号原告刘志,男,汉族。被告段策,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与被告段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志未在法定期间内交纳诉讼费,亦未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27.5元(原告已预交),因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113.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 规人民陪审员 曾思伦人民陪审员 林艳萍书 记 员 刘 丹书 记 员 刘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