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1民初1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耳信用社与严达启、邓现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耳信用社,严达启,邓现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1民初1881号原告: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耳信用社(以下简称:“发耳信用联社”),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发耳镇街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12147421817。单位负责人邓俊,系该信用社负责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照鸿,系发耳信用社职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罗韬全,系发耳信用社员工。被告:严达启,男,1979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被告:邓现群,女,1980年12月0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原告发耳信用社诉被告严达启、邓现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发耳信用社以二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耳信用社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耳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耳信用社负担。审 判 长 彭 江人民陪审员 黄朝阳人民陪审员 彭志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罗 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