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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02民初4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苍松与彭佳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苍松,彭佳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02民初4252号原告:赵苍松,男,197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彭佳君,男,197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苍松与被告彭佳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与法不悖,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苍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沈继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