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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4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宁某庚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庚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晋0824刑初77号 公诉机关稷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宁某庚,男,1983年7月18日出生于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稷山县稷峰东街,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12日被稷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邢迎春,山西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稷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晋稷检公诉刑诉[201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宁某庚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稷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伟鹏、代理检察员田立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宁某庚从2015年4月份至2015年6月份通过QQ接受闫某某的黑彩投注161970元。被告人宁某庚从2015年3月份至2015年9月份通过QQ接受宁恩法的黑彩投注554000元。被告人宁某庚与闫某某、宁恩法三人按照每天晚上国家公布的福利3D中奖号码来黑彩输赢结果。被告人宁某庚于2016年12月12日到稷山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宁某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书证:户籍证明、工商银行的明细、罚没款收据;2.证人闫某某、宁某法、宁某朋、黄某某、王某、徐某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宁某庚亦供述在案,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宁某庚投案自首,积极向公安机关退缴退款,应予以从轻处罚。 本院在作出此判决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及相关规定,委托稷山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宁某庚进行了社区影响调查评估,稷山县司法局评估认为,被告人宁某庚适用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彩票交易,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宁某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依法成立。被告人宁某庚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投案自首应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宁某庚认罪认罚且悔罪,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司法局对被告人宁某庚进行社区矫正评估,认为被告人宁某庚适用社区矫正,故对被告人宁某庚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宁某庚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预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3878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由公安机关上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薛春萍 审 判 员  薛云鹏 人民陪审员  焦丽洁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任晓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