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民初3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李晓晓与周峰、周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晓,周峰,周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3563号原告:李晓晓,女,198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被告:周峰,男,199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周扬,男,198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温县。原告李晓晓与被告周峰、周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晓晓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晓晓负担。审判员 陆小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张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