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1执1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朱晓琳、姜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晓琳,姜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1执1635号申请执行人:朱晓琳,女,198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被执行人:姜生,男,1982年1月14日,汉族,住龙口市。本院在执行朱晓琳与姜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3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8月4日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以上均无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被执行人再无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玉萍审判员 :孙维利审判员 :赵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栾德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