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财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碧华因与被申请人黄远军、王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碧华,黄远军,王利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财保53号申请人吴碧华,女,1972年2月22日出生,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被申请人黄远军,男,1976年9月1日出生,湖南省宜章县人,住郴州市。被申请人王利平,女,1982年10月4日出生,湖南省宜章县人,住址同上。申请人吴碧华因与被申请人黄远军、王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黄远军、王利平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吴碧华向本院提供房屋作为该案诉讼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碧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吴碧华名下房产。二、冻结被申请人黄远军、王利平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小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贺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