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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11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11535昆山启程电子有限公司与苏州正美塑胶电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启程电子有限公司,苏州正美塑胶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1535号原告:昆山启程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城北都市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78339524-7。法定代表人:陈晓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华,江苏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正美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浮桥镇富桥工业园区南环路牌九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80545839Y。法定代表人:陆辰晖,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圣礼,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启程电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16元,减半收取1008元,申请财产保全费930元,合计1938元,由原告昆山启程电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