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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3民初1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马秀荣与石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秀荣,石晓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83民初1792号原告:马秀荣,女,1976年7月12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石晓燕,女,1971年2月9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马秀荣与被告石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秀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晓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秀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偿还拖欠的借款21200;2、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14日,被告因个人急用向原告借款21200元,当时说好只用2个月,于2017年5月14日前还款,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据,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承诺还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被告石晓燕未予答辩。原告马秀荣围绕其诉讼请求出示借据一份,该证据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证据标准,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14日,被告石晓燕向原告马秀荣借款21200元,并出具借据一张,借据上注明2个月内即2017年5月14日前偿还,借款到期后,被告石晓燕未按承诺还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石晓燕向原告借款后为其出具了借据,该借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原告马秀荣有权依据借据要求被告石晓燕偿还欠款,被告石晓燕在收到本院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出庭,放弃进行抗辩的权利,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综上所述,原告马秀荣的诉讼请求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石晓燕返还原告马秀荣借款21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元,由被告石晓燕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政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艳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