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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执1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黄光辉与付得胜湖南科华机械有限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光辉,付得胜,湖南科华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执1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光辉,男,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被执行人:付得胜,男,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被执行人:湖南科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光辉与被执行人付得胜、湖南科华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7月25日黄光辉与付得胜、湖南科华机械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在履行中。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黄光辉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强制执行申请书。经审查,黄光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超英审判员  肖志军审判员  胡文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秋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