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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字第4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与李明吉、牛停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李明吉,牛停玲,李保伏,李秋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字第403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住所地:太行路北段林州市邮政局综合楼。法定代表人:王清萍,系该行行长。被告李明吉,男,汉族,1960年5月19日生,住林州市。被告牛停玲,女,汉族,1960年4月25日生,住林州市曲山村西曲山村沙岗区。被告李保伏,男,汉族,1955年1月5日生,住林州市。被告李秋花,女,汉族,1957年10月26日生,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与被告李明吉、牛停玲、李保伏、李秋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法定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相关减、免、缓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军喜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人民陪审员  田鹏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岳小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