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702执4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宏与王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4566号张宏,男,汉族,1971年10月2日出生,住所地临泽县鸭暖乡昭武村四社**号,联系电话138XX****XX王祈,男,汉族,住所地甘州区西环路金海苑小区街面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39XX****XX张宏申请王祈其他案由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6-996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宏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6-996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汤增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思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