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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5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吴勤辛与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共汽车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勤辛,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共汽车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5223号原告吴勤辛,男,汉族。被告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共汽车分公司。负责人高波。原告吴勤辛诉被告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共汽车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勤辛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共汽车分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勤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勤辛撤回对被告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共汽车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规书记员  刘丹书记员  刘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