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刑终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李小舟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小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终686号原公诉机关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小舟,男,1994年8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绩溪县人,文盲,无业,户籍地绩溪县。2010年10月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4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二日;2013年7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七日;2014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5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小舟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7月6日作出(2017)浙0104刑初637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小舟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责令被告人李小舟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告人李小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李小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被告人李小舟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小舟撤回上诉。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4刑初63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蒋科宇审判员  蒋祖峰审判员  管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陆勋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