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02民督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绍丰对王春海申请支付令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绍丰,王春海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吉0802民督120号申请人:李绍丰,男,汉族,农民,现住洮北区。被申请人:王春海,男,28岁,农民,现住洮北区。申请人李绍丰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李绍丰称,2017年4月16日被申请人购买申请人玉米,欠申请人玉米款25000.00元,并出欠条一张,后给付3000.00元。尚欠申请人22000.00元至今未付。要求被申请人王春海给付申请人李绍丰玉米款22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王春海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李绍丰玉米款22000.00元。申请费117元,由被申请人王春海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薛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