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3民初3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湖州市菱湖天庭包装制品厂与浙江湖州澳德佳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市菱湖天庭包装制品厂,浙江湖州澳德佳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3民初3431号原告:湖州市菱湖天庭包装制品厂,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菱湖镇振兴南路**号。投资人:徐建庭。被告:浙江湖州澳德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乾元镇乾龙经济区。法定代表人:蒋辉军。原告湖州市菱湖天庭包装制品厂与被告浙江湖州澳德佳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湖州市菱湖天庭包装制品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湖州市菱湖天庭包装制品厂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江 焘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汤春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