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1民初3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科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神华亿利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电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科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神华亿利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电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1民初3005号原告鄂尔多斯市科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达拉特路东光荣巷南规划路西金伦小区1号楼11号底商二楼。法定代表人张建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福林,内蒙古盖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神华亿利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电厂,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法定代表人刘利平,该电厂厂长。原告鄂尔多斯市科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神华亿利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电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鄂尔多斯市科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市科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科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30元,减半收取7015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科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树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范志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