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5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姜海涛、冯翠娥与西安中秦置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海涛,冯翠娥,西安中秦置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5644号原告:姜海涛,男,汉族,,住宁夏市。原告:冯翠娥,女,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共同委托代理人:孙康明,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郭继伟,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中秦置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含光路南段1号怡和国际21002号。法定代表人:张祖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小倩,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姜海涛、冯翠娥与西安中秦置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海涛、冯翠娥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海涛、冯翠娥撤回起诉。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晓婷代理审判员 孙文文人民陪审员 芦冬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雪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