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执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袁宝军与王文超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宝军,王文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896号申请执行人袁宝军,男,1987年9月3日生,汉族,住德惠市大青咀镇大青咀村。被执行人王文超,女,1988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德惠市夏家店街道三青咀村三青咀屯*组。申请执行人袁宝军与被执行人王文超离婚纠纷一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183执8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天志代理审判员 王国峰代理审判员 陈迎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董训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