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6民初3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张斌与孙康、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斌,孙康,李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3904号原告张斌,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孙康,男,198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州市人,户籍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被告李敏,女,199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洪湖市人,户籍地湖北省洪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斌诉被告孙康、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斌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820元,由原告张斌负担。审 判 长 陈建华人民陪审员 李堪生人民陪审员 祝小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应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