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执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县支行、广西田阳中金金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县支行,广西田阳中金金业有限公司,广西地博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孙文忠,施琴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执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县支行。被执行人广西田阳中金金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广西地博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孙文忠,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广西田阳中金金业有限公司、广西地博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南宁市。被执行人施琴芳,女,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系孙文忠妻子。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县支行与广西田阳中金金业有限公司、广西地博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孙文忠、施琴芳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6年9月5日作出(2016)桂10执1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法裁定对被执行人广西田阳中金金业有限公司出资给申请执行人的6648.95吨金精矿进行价格评估。由于评估机构对本案的标的物尚未作出价格评估结论,拍卖程序无法进行,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亦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得到实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6日作出的(2015)百中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荣想审判员 麻永彤审判员 侯成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镜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