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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6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河北欧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欧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6民初144号原告:河北欧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涛,男,该公司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69757068-6委托代理人:刘铁乐,男,河北秦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孝强,男,该公司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135880041J委托代理人:余飞,男,该公司职工河北欧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河北欧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以与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庭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欧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计23400元,由河北欧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郭宗波审判员  田艳茹审判员  倪 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亚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