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02执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邓向福、淄博汇鑫置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向福,淄博汇鑫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2执632号申请执行人:邓向福,男,1963年6月5日出生,住宁夏海原县。被执行人:淄博汇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经济开发区贾村。法定代表人:王学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向福与被执行人淄博汇鑫置业有限公司追送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俊杰审 判 员  李纯义审 判 员  李存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