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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执1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强、张荣礼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强,张荣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82执1474号申请执行人:张强。被执行人:张荣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强与被执行人张荣礼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7230.58元及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荣礼送达了本案的执行文书并传唤其到庭履行义务,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做出如下查控措施:于2017年4月12日通过人民法院网络产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股票等进行了查询,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在新泰市不动产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由于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均提供家庭条件困难证明,且被执行人年龄偏大和考虑以上执行情况;本院已于2017年8月11日以书面谈话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对本案已向各级负责人提请司法救助申请,且各级负责人都予以批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司法救助款项下拨后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程序并全清结案,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恒露审判员  李 强审判员  巩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恩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