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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民初16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滁州市新隆印刷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新隆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1687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金拓汇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南谯中路11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396365152A(1-1)。法定代表人:程建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昌德晶,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滁州市新隆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花亭东路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50961687G。法定代表人:曹秀标,该公司总经理。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金拓汇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滁州市新隆印刷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2017)皖1103民初1687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滁州市鑫隆机电有限公司、郑健、滁州市新隆印刷有限公司、曹秀标的银行存款106925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金拓汇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滁州市新隆印刷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滁州市花亭东路777号1号厂房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金拓汇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滁州市新隆印刷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滁州市花亭东路777号1号厂房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唐 超人民陪审员  曹宗秀人民陪审员  开丰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肖丽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