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2民初1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建军与李兴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2民初1198号原告:张建军,男,197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酒泉市肃州区果园乡果园沟村*组**号。被告:李兴俊,男,196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古浪县裴家营镇岳家滩村*组*号。原告张建军与被告李兴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张建军以其和被告满国李兴俊元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建军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建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建军负担。审判员 李志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春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