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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02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张文全与彭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全,彭永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02民初497号原告:张文全,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景德镇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朝阳,江西景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永华,男,47岁,汉族,住乐平市。原告张文全与被告彭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全撤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