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刑终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王晓强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晓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刑终162号原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晓强,辩护人王学忠,河南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渑池县人民法院审理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晓强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7)豫1221刑初20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晓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8月21日,被告人王晓强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4年9月份被告人王晓强得知安鹏被洛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对安鹏母亲周某1虚构自己在三门峡市、洛阳市有关系,可以帮忙托关系为安鹏办理取保候审。2014年9月28日王晓强以找三门峡市领导为安鹏办事为由,骗取杨某(安鹏朋友)4.9万元;其后王晓强以跑洛阳市关系为由相继骗取杨某3.5万、周某24万元,共计骗取12.4万元。安鹏被判刑后,杨某、周某2多次要求王晓强退还“礼金”,王晓强以各种理由相推托拒不退还,此后王晓强潜逃外地与杨某、周某1等人失去联系。2016年9月5日渑池县公安局陈村派出所立案侦查,并对被告人王晓强上网追逃,2016年11月18日在三门峡黄河路将其抓获归案。原审另查明,2017年1月1日王晓强亲属退赔杨某现金4.8万元,杨某出具了谅解书。上述事实,有王晓强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银行清单;证人周某1、陈某、段某、李应照、王某证言;被害人杨某、周某2陈述,被告人王晓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均经当庭质证查实,事实足以认定。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渑池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晓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责令被告人王晓强退赔杨某3.6万元,周某24万元。原审被告人王晓强上诉提出:1.一审判决量刑畸重。我有坦白情节,家属积极赔偿4.8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适用的刑期是2年以下有期徒刑。2.指控“骗取杨某、周某2现金共计7.5万元”疑罪从无。3.指控诈骗4.9万元不能成立。我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事实,退一步讲最多就2.4万元,成立侵占罪,构不成诈骗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同原审被告人王晓强的上诉理由一致。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审理期间,原审被告人王晓强及其辩护人王学忠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关于原审被告人王晓强及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2014年9月份王晓强得知安鹏被洛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对安鹏母亲周某1虚构自己在三门峡市、洛阳市有关系,可以帮忙托关系为安鹏办理取保候审。后王晓强以找三门峡市领导及到洛阳市跑关系为安鹏办事为由,骗取杨某(安鹏朋友)、周某2共计12.4万元。该事实有证人周某1、陈某、段某、李应照、王某等人证言,被害人杨某、周某2的陈述及被告人王晓强的供述与辩解为证,且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原审被告人王晓强上诉陈述的事实与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相矛盾,既无证据支持,也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其上诉提出自己也是受害人、“骗取杨某、周某2现金共计7.5万元应疑罪从无”及诈骗的4.9万元应定为侵占罪均与查明事实不符。关于王晓强称其家属对被害人杨某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杨某谅解的上诉理由,经查,该情节原审法院在量刑时已经予以考虑;原判根据王晓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做出判决,量刑适当。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晓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现金12.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晓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正茂审判员  袁晓毅审判员  肖爱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