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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民初3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虎与王振凯、何蕾、李仁旺、樊宗仕、安徽省双城置业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虎,王振凯,何蕾,李仁旺,樊宗仕,安徽省双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3121号原告:王虎,男,199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王振凯,男,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何蕾,女,199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李仁旺,男,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樊宗仕,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安徽省双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王胜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虎诉被告王振凯、何蕾、李仁旺、樊宗仕、安徽省双城置业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王虎承担。审判员  李朝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 娜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