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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民终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闫立泉、董加林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闫立泉,董加林,赤壁市宏艺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民终9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闫立泉,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无棣县人,住山东省无棣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加林,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沙洋县人,住荆门市掇刀区。原审第三人:赤壁市宏艺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赤壁市陆水湖大道241号。法定代表人:陈年春,总经理。原审第三人: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36街坊(青山区工业路3号一冶科技大楼)。法定代表人:宋占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芬,女,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闫立泉因与被上诉人董加林及原审第三人赤壁市宏艺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7)鄂0802民初9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闫立泉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闫立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闫立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闫立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金春吉审判员  向华波审判员  罗艳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锦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