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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8民初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练秀英与万安县罗塘乡罗塘村大禾场组、罗健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练秀英,万安县罗塘乡罗塘村大禾场组,罗健,罗杨洋,罗苏荣,罗礼俭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8民初696号原告:练秀英,女,1931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万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锋,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安县罗塘乡罗塘村大禾场组。负责人:罗健,该组组长。被告:罗健,男,1980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万安县,被告:罗杨洋,男,1985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万安县,被告:罗苏荣,男,1981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万安县,被告:罗礼俭,男,1973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万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练秀英诉被告万安县罗塘乡罗塘村大禾场组、罗健、罗杨洋、罗苏荣、罗礼俭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练秀英于2017年8月11日以不能提供被告的有效住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练秀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练秀英负担。审判员 何 庆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肖代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