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民初2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油油与智育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油油,智育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2538号原告:李油油,男,198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献县。被告:智育河,男,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临泽县。李油油与智育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李油油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油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油油负担。审判长 张冬梅审判员 闫丽钗审判员 尹洪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