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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民初2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油油与智育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油油,智育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2538号原告:李油油,男,198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献县。被告:智育河,男,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临泽县。李油油与智育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李油油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油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油油负担。审判长  张冬梅审判员  闫丽钗审判员  尹洪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