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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执保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郭振兴、李成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振兴,李成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5执保380号申请人:郭振兴,男,1986年12月22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毕郭镇东寨里村人,现住。被申请人:李成刚,男,1983年9月9日生,汉族,现住临淄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郭振兴诉被申请人李成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郭振兴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成刚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郭振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成刚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爱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毕鑫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