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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执字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高士洪与高士赢人身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士洪,高士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瓦执字574号申请执行人:高士洪,男,194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系退休教师,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高士赢,男,194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系农民,现住同上。申请执行人高士洪与被执行人高士赢人身权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瓦民初字40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833.2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250元及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且被执行人因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经查控,被执行人亦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亦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商孟祥代理审判员  沙雪峰代理审判员  由金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晓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