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37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杜娟与赵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娟,赵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3780号之一原告:杜娟,女,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赵志刚,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原告杜娟与被告赵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8月3日向原告杜娟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杜娟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杜娟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150元,减半收取计4575元,退回原告杜娟4575元。审判长 曹媛媛审判员 王 新审判员 郭 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蒋美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