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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民初6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斌诚货运代办服务站与刘军、漳州隆顺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斌诚货运代办服务站,刘军,漳州隆顺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6676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斌诚货运代办服务站,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325国道南村大闸路段宏海家私城首层***号,注册号440681600347260。经营者:潘荣斌,男,198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清杰,福建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军,男,198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龙山县,被告:漳州隆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漳华路高速路口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7775459823。法定代表人:陈成火,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斌诚货运代办服务站与被告刘军、被告漳州隆顺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斌诚货运代办服务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斌诚货运代办服务站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施健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苗芬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