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84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赵德令与闫保丰、第三人磐石市石嘴镇草面山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德令,闫保丰,磐石市石嘴镇草面山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4执297号申请执行人:赵德令,男,1960年6月27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闫保丰,男,1944年11月12日生,住磐石市。第三人:磐石市石嘴镇草面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磐石市石嘴镇草面山村。申请执行人赵德令与被执行人闫保丰、第三人磐石市石嘴镇草面山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1日作出(2011)磐民二初字第1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岩审 判 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冯静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