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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5执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英浩申请执行纳生浩陶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英浩,纳生浩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5执450号申请人:李英浩,男,汉族,1952年11月1日出生,现住杭锦旗吉日嘎朗图镇二居委。被申请人:纳生浩陶,男,蒙古族,1970年8月16日出生,现住杭锦旗吉日嘎朗图镇乌兰宿亥。本院在执行李英浩申请执行纳生浩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申请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的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民初字第18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闫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