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2071民初13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与严小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严小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350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景观大道侧宣传文化中心大楼底层商铺,组织机构代码X3152725-1。主要负责人:申林,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支恒,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红,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小明,男,198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诉被告严小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通知原告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但原告逾期未缴交,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立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晓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