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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执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盛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盛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2执6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光维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旭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艾海燕。委托代理人:肖峰。被执行人:青岛海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兴荣,经理。申请执行人上海光维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海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沪仲案字第135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X元,执行费为人民币X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先后二次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名下帐号为XXXX的中国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期限为1年,自2018年4月27日至2019年4月26日止)。根据相关规定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彭兴荣下达了限制消费令,并已向社会公开发布。因该案无可供执行财产,期限内无法办结,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将调查等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事宜约谈了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此有异议不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审查核实,本案应阶段性终结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尚连臣审判员  董丽华审判员  马 英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朱子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