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14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伟与重庆爱莲百货超市有限公司洋河北路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重庆爱莲百货超市有限公司洋河北路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4011号原告:张伟,男,198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爱莲百货超市有限公司洋河北路店,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北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81570654F。负责人:曾梅泉,经理。原告张伟与被告重庆爱莲百货超市有限公司洋河北路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张伟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张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伟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张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元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 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